孩子在香港生活三年,回美国探亲后不走了:谁才是在“跨境抢孩子”?

2026-08-13石莹

不是说好只是带孩子出国旅个游,怎么就一去不回了?

2023年,美国演员Gleb的前妻Elena带着两个女儿来到香港生活。

三年后,15岁的大女儿Olivia回到洛杉矶探亲,却一去不回。

Elena一纸诉状将Gleb告上法庭,称其不让孩子回香港,这属于“不当扣留”;

而Gleb却称自己当初只同意Elena带孩子去一年,对于前妻的指控,Gleb申请了紧急监护令,并声称女儿明确表示不愿回港,指责对方此前将两个孩子长期留在香港才是真正的“跨境拐带”。

目前,大女儿仍留在美国,最终是否会回到香港和母亲妹妹团聚?

尚无定论。

这么多年来我处理了太多跨境抚养权纠纷,那在这个案子里,双方都在指责对方“扣留孩子”,如果想赢,他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接下来,我就针对这些问题和大家好好聊聊:


一、跨境抢孩子,首先不是看“哪国人”

香港与美国之间适用《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孩子应该归哪方时,最先要看孩子常住的地方,而不是看孩子国籍。

因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应该是孩子真正稳定生活的家到底是香港还是美国,这将直接影响孩子该回到哪里。

对于这一点,Elena强调孩子已经在香港连续稳定生活上学三年了.

而Gleb却强调当初只同意了孩子临时赴港,回程日期都约好了,从来没有答应过让孩子永久留在香港。

办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同时考虑很多因素:

父母和孩子的国籍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搬家或者转学是否会导致孩子惯常居所变化?

之前是否有过其他的家庭纠纷,会不会影响现在案件的解决?

通过一项项完整严谨地去证明孩子真正的惯居地是哪里,哪里才真正适合孩子长期居住生活。


二、同意孩子出国,不等于同意孩子永久迁居

判断同意孩子临时出国还是永久迁居,首先要看双方父母有没有约定。

如果有的话,则要看是具体同意了什么。

“同意孩子去读一年书”“同意孩子跟随母亲去外地工作”“同意孩子永久迁居”法律上看这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其次法院也会看双方后续行动。

如果对方一直在给孩子付国外的学费,帮忙办那边的身份证,还跟你一起挑了个长期住的地方。

等到了原先说好该回来的日子,对方也没催着买票回国,也没问“怎么还不回来”,那法官心里就很可能默认

问题是,空口无凭,怎么证明这是对方同意的呢?

我们建议你把下面这些材料都留好:

  • 当初双方是怎么商量的(比如聊天记录、邮件);
  • 有没有写过关于“要在国外住多久”的书面东西;关于哪天回来,两人有没有讨论过(哪怕是微信里随口说的);
  • 买过的往返机票(尤其是对方帮忙订的);
  • 给孩子报名国外学校的资料(有没有对方的签名或参与);
  • 办签证、拿居留身份时的文件;
  • 在国外租房的合同;
  • 孩子在那边的看病记录;
  • 以及后来两人闹别扭之后,对方有没有做过什么(比如突然发消息说“把孩子送回来”,但已经过了很久)。

证据相互印证,远比单独拿出一段聊天记录更有说服力。


三、15岁的孩子说“不想回去”,法院会听吗?

会听,但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自行决定。

大女儿已经15岁了,仍在《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的适用范围内。

该公约允许法院在满足年龄条件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想返回时,考虑并尊重孩子的意见。

但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可能要对父母双方反复解释自己的选择。

她说想留下,可能是因为这里有更喜欢的朋友、更想完成的学业和更适应的生活,也可能混杂着对某位父母的失望、依赖、恐惧或者愧疚。

在实际办案时,我们会尽最大努力让孩子不过多参与诉讼。

不把孩子带到现场去面对那些针锋相对的场面;不强迫孩子录“你想跟爸爸还是跟妈妈”的视频;给孩子留足隐私空间。


四、拖欠抚养费,能不能成为不让孩子回去的理由?

一般是不可以的。

Elena在最新提交的文件中还称,Gleb曾连续十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直至其主动讨要后才恢复。

虽然这一事实还有待核实,但需要明确的是:

即使一方确实拖欠过抚养费,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擅自带孩子离开或者不让孩子回去。

相对的,一方也不可以通过断供抚养费而逼迫孩子回来,这样的行为只会将孩子在法庭和情感上越推越远。

因为涉及孩子的案件,各国法院都会以孩子的利益为最优先,损害孩子利益的行为,法院通常都不予以支持。

抚养费、监护权和跨境返还是三件不同的事。

拖欠抚养费可以申请追偿,不能简单变成“你不给钱,我就不给孩子”的交换条件。

承担了高额学费和生活费,也并不意味就拥有了决定孩子住哪里的权利。

钱可以证明抚养投入,却不能购买监护权。


五、争议发生后,最危险的是继续给对方递刀子

根据《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如果孩子被带离或扣留已过一年,且孩子已经融入新的环境,案件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发现对方违约后,应当尽快固定相关证据,并由专业律师协同判断下一步。

我们通常把紧急阶段拆成四条并行工作线:

  • 先止损:核实孩子所在地、证件状态、近期行程和再次转移风险,评估是否需要临时保护措施。
  • 定法域:先分析孩子的惯常居所在哪里、查找相关案例,再去根据案情的不同阶段确定我们要去何处的法院用何地的法律去解决问题。
  • 同步固证:将搬家、返程、学校、医疗、照护、费用和沟通等相关证据用时间轴整合在一起。
  • 备路径:除了打官司、谈判等常规路径以外,我们还会准备诸如申请紧急保护、中间调解等备选方案,灵活调整,一条路走不通没关系,我们还有很多条路可以走


六、高净值跨境家庭需要的是一体化方案

如果您在和对方分居后想要带孩子去境外生活,那么至少应当明确:

  • 本次迁居的开始及结束日期;
  • 孩子上学、生活,由谁承担日常照顾;
  • 另一方如何探视;
  • 办理身份、更换学校等重大事项是否需要双方书面同意;
  • 孩子的护照由谁保管;
  • 原定安排到期时,孩子应当回哪里;
  • 是否需要将相关约定纳入已有的监护裁判或取得法院批准。

但明确这7个问题并不意味着您可以高枕无忧。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套在矛盾爆发时仍然能够有效执行的方案,系统梳理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个方面的问题。

这起香港与美国之间的争议,最终结果仍有待法院审理。

但它已经提醒所有跨境家庭:当冲突爆发后,你可以带孩子远走高飞,但却有可能会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在跨境家事案件中,昂贵的从来不是律师费,而是孩子被迫在父母之间作出选择的代价。

石莹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外抚养权和子女国际迁居纠纷,不仅在出庭维权上积累了丰富一线实务经验,还通过多国家、多专业、多领域律师的紧密配合,在事发之前凭借专业独到的眼光和方案设计帮助客户防患于未然。如果您正处于类似的困境中,欢迎和我聊聊!


常见问题

Q1:孩子持有哪国护照,是否决定监护权归哪个国家审理?

A:不能直接决定。跨境儿童返还更关注孩子的惯常居所、父母的监护权基础,以及是否存在不当带离或扣留;国籍和居民身份只是相关因素之一。

石莹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建议,不要只盯着护照或身份文件,而要把孩子的实际生活中心、父母的监护权基础、迁居或扣留的时间点、既有裁判及各地可用程序放回完整事实链中。团队会先绘制法域地图和时间轴,再同步研判返还、监护、证件与出入境及临时保护措施,避免因选错程序或法域错过关键窗口。

Q2:中国内地家庭发生类似纠纷,也能直接适用《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吗?

A:目前不能简单照搬香港与美国之间的处理方式。中国内地‌尚未加入‌1980 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涉及中国内地的案件,需要结合孩子所在国家或地区、原有监护裁判及中国内地法律,分别设计诉讼和出境风险控制方案。

石莹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建议,涉及中国内地时尤其不能照搬境外路径,而应将境外返还或监护程序、中国内地的离婚与抚养安排、既有裁判的效力及出境风险控制分层处理。团队通常会建立跨法域证据矩阵,明确境内外律师各自任务和启动顺序,让诉讼、谈判与应急措施能够并行衔接。

Q3:孩子还没有被带走,律师可以提前做什么?

A:预防往往比事后返还更重要。应提前明确拟迁居期限、监护权限、探视与返程、护照和证件保管、重大事项共同决定机制、违约处理方式及证据留存;如同时涉及境外身份、房产、股权、保险、信托或继承安排,还应把子女方案与家庭财富结构一并审查。

石莹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团队不会只交付一份协议,而是把风险落到可执行清单:提前盘点判决、聊天记录、学校、医疗、签证、机票等材料,预设未按期返程、行程突变、证件被控制或孩子失联时的第一步行动,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法域律师。PCA-TJ理念下,团队还会在关键节点持续陪伴,帮助客户理解风险、稳定节奏并及时调整方案。


参考法条

《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第1条:公约旨在促使被不当带离或扣留的儿童迅速返回,并确保一缔约方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在其他缔约方得到有效尊重。

《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第3条至第5条:判断带离或扣留是否不当,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孩子被带离或扣留前惯常居所地法律所赋予、且当时正实际行使的监护权;公约适用于未满16周岁的儿童。

《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第12条:自不当带离或扣留之日起不满一年即启动程序的,原则上应立即返还;超过一年启动程序的,原则上仍应返还,但能够证明孩子已融入新环境的除外。

《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第13条:如主张返还的一方当时并未实际行使监护权,或曾同意、事后默许相关带离或扣留;返还将使孩子面临严重的身心伤害风险或难以容忍的处境;或者孩子反对返还,且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已适宜考虑其意见,法院可以不作返还命令。《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第16条、第19条:返还程序与最终监护权审理应当区分。公约下作出的返还裁定,不等于对监护权实体归属作出裁决。 

香港法例第512章《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3条及附表1、第512A章《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附表1所列公约条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案件还须核对有关国家或地区是否与香港存在公约关系。公约目前仅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于中国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