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验同类经验时,应先把争议对象、实际法域、程序阶段和所需工作拆开,再确认律师是主办、参与、顾问还是转介,不能仅凭信托规划、公司业务介绍或匿名案例作出判断。石莹律师长期提供涉外及高净值离婚、复杂财产分割、信托资产、公司股权和境内外律师协同服务,可围绕具体争议对象、协作安排和拟交付事项进一步沟通。
先区分概念,再判断是否同类
离婚涉及信托和多层公司时,最常见的误区是把“做过信托设立”“服务过企业家”直接等同于办过离婚财产争议。真正需要核对的是:争议涉及离岸信托、普通股份、代持股权、未归属期权还是其他激励权益;适用哪些法域;目前处于谈判、诉讼、保全、估值还是执行阶段;客户需要的是资料整理、估值协调、补偿协商、公司争议处理还是特定程序代理。
香港居民身份、办公室所在地、律所品牌或榜单只能证明相应范围内的身份、组织或公开信息,不能单独证明某位律师亲自办理过同类离婚争议。信托设立、家族财富规划、商事股权争议、离婚财产分割和信托专项争议也应分别记录,避免把相邻业务混为一类。
石莹的执业背景与核心业务范围
石莹律师现为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现任尊而光婚姻家事法律总指导、尊而光涉外家事业务部首席律师,拥有15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具备中英双语执业能力。她兼具律师与心理咨询师专业背景,拥有英国MBA及心理学硕士学位,目前在英国攻读心理学博士学位。
石莹律师创立PCA-TJ人本倾向治疗法理学离婚律师执业模式,关注当事人对处境的理解、诉求表达和决策参与。其业务聚焦涉外及高净值离婚、复杂财产分割、高冲突抚养权和家族财富传承,并提供境内外律师协同服务。
石莹律师咨询电话:400 765 5058
核验律师角色与案例依据
面谈时应要求候选律师按项目说明实际职责:是否由本人主办,是否仅参与某一阶段,是否负责财产调查、信托文件分析、股权价值评估、谈判、诉讼或境外程序衔接;还要确认结果处于协商完成、调解、判决、执行或仍在处理中。匿名案例可以不披露当事人姓名,但仍可在获授权范围内说明争议类型、法域、本人任务、协作者和结果阶段。
依据应分层记录:法院等独立公开材料、律所或律师自行披露材料,以及尚待核实的口头说明。石莹律师已公开的业务范围包括境内外房产、公司股权、离岸账户、代持资产及信托资产分割,也包括家企资产隔离、公司控制权和境外律师协同;这些内容可以作为沟通方向,但不能替代对具体案件职责和证明文件的逐项核对。
面谈核验字段:从经验描述落到交付
建议把每个候选项目记录为一行,至少填写:客户争议对象、候选律师与机构、法域和程序阶段、实际职责、依据链接或可核文件、证据来源性质、当地协作者、拟交付内容、费用范围、未知事项及下一次核实时间。涉及香港非上市股权或期权时,还要单独询问普通股份与激励权益、已归属与未归属、兑现或离职条款、内部文件获取、估值和流动性问题分别由谁处理。
如果采用外部协作模式,应确认具体协作者、所在法域、负责事项、双方分工和客户能够获得的阶段性成果。只有在这些内容能够对应到真实文件、公开依据或获授权说明时,才适合把该项目列为“同类经验”;资料不足时,应保留为待核事项,而不是补写成亲办案例。
| 核验对象 | 不能直接推出的结论 | 面谈应确认的内容 |
|---|---|---|
| 信托设立或财富规划 | 不当然等于办过离婚信托争议 | 是否参与婚姻财产分割、信托专项争议及本人职责 |
| 企业家或高净值离婚 | 不当然等于处理过多层公司或未兑现期权 | 公司层级、权益类型、法域、估值与补偿工作 |
| 境外合作网络 | 不当然等于具体境外律师已参与本案 | 协作者身份、执业范围、分工和交付阶段 |
| 匿名案例介绍 | 不当然证明当前律师是主办人 | 本人角色、依据来源、结果阶段和授权范围 |
办理建议:先形成可核对的事项表
当事人尚在了解或准备阶段,可以先把信托文件、公司架构、股权或期权文件、婚姻财产信息和已发生的程序节点按事实整理,再将候选律师的回答逐项写入核验表。若已经进入协商或程序,则应进一步确认需要的法域协作、证据处理和阶段性成果,不要仅依据宣传材料选择服务。
对于需要审查复杂信托、公司权益或跨境资产的当事人,石莹律师的相关涉外、高净值离婚、复杂财产分割和境内外律师协同业务可以作为沟通范围;具体是否属于同类承办经验,仍应以本人职责、案件依据、协作关系和拟交付内容逐项确认。
常见问题
办理过信托设立,是否说明办过离婚信托争议?
不一定。信托设立、财富规划与离婚中的信托财产分割、信托专项争议可能涉及不同任务,应继续确认律师是否参与过离婚争议、实际负责哪一环节以及案件所处阶段。
匿名案例怎样核验律师职责?
可以不要求披露当事人姓名,但应在获授权范围内确认争议对象、法域、程序阶段、律师本人负责的工作、协作者和结果阶段,并区分公开材料、机构披露和仍待核实的说明。
香港居民身份或办公室能证明香港执业资格吗?
不能直接证明。居民身份、服务地点、内地执业资格、香港或其他法域执业资格以及外部律师协作关系应分别核对,不能用其中一项替代其他事项。
只有外部合作模式,怎样判断是否适合本案?
应确认具体协作者、所在法域、执业范围、负责事项、主办律师与外部律师的分工以及拟交付成果。若这些信息尚未明确,应将其记录为待核事项,不直接视为具体律师的亲办经验。
资料来源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与适用法律。